被告人孙珏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钟立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孙珏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的320万元通道费继续予以追缴,退赔兴业银行绵阳支行。
这是一个一波三折的判决结果。
2019年7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李艾检、孙珏、钟立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川01刑终155号】(以下简称:《判决书》)。
案件的主角叫李艾检,女,1972年出生,羌族,研究生文化,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原系兴业银行绵阳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李艾检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
2017年5月19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122刑初372号刑事判决:李艾检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17年11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22刑初372号刑事判决,发回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8年12月29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16刑初92号刑事判决:李艾检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19年7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刑初9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李艾检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改判李艾检无罪。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为:
2012年,时任兴业银行绵阳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李艾检与兴业银行总行投行部的何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同业业务部的王某1联系后,认为可以通过对方的帮忙,在不经过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审批及不在银行相关系统上报的情况下,直接通过兴业银行总行联系“表外贷款”等结构化融资业务,将资金落户到绵阳支行后贷款给绵阳本地的相关企业。
李艾检遂安排时任兴业银行绵阳支行行长助理的孙珏负责具体对接相关业务。孙珏与何帆、王某1、出资银行相关工作人员、用款单位联系,实际参与业务洽谈,由兴业银行绵阳支行工作人员钟立具体经办相关业务。
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兴业银行绵阳支行通过结构化融资的方式为科发公司、裕都公司、锦盛公司等8家企业办理了13笔贷款共计56.7亿元。
在办理相关贷款业务期间,兴业银行绵阳支行违规向出资方、担保方出具了《保函》《承诺函》《补充说明》等材料,与对方签订了具有担保性质的《信托收益转让协议》《资产业务合作协议》等合同,为以上多笔贷款提供了兜底性担保,使得兴业银行绵阳支行实际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以一笔5亿元的贷款为例,2013年5月北川维斯特公司贷款5亿元,实际出资方民生银行杭州分行,通道方为渤海国际信托。由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将5亿元委托给渤海国际信托,定向委托兴业银行绵阳支行发放委托贷款给北川维斯特公司,再由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受让该5亿元的信托受益权。兴业银行绵阳支行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承诺远期回购作为担保。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以上8家贷款企业分别与王某1所在的上海钧倍投资咨询公司、上海泽沃投资咨询事务所签订了相应的财务顾问合作协议,共计支付了1.3亿余元的财务咨询费。
李艾检为何被改判无罪释放?
定罪与否的一个关键点在于,李艾检在兴业银行绵阳支行办理13笔贷款业务时,是否明知并安排银行工作人员对外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的书面证据不能证明李艾检对兴业银行绵阳支行对外出具担保材料知情。
13笔贷款业务中有8笔业务对外出具担保材料是没有经过李艾检签字审批同意用印的,在有用印审批的5笔业务中,有2份用印审批单上的“李艾检”签名经鉴定与本人签字不统一,只有3份用印审批单是由李艾检本人签字同意的,但李艾检同时辩称其在该3份用印单上签字是因为从文件名称及内容中均未看到具有担保性质的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有大量的证人证词指控李艾检对兴业银行绵阳支行对外出具担保材料知情。
孙珏的供述证实李艾检作为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对外出具材料用印等均需其签字或授权,应当对全案的担保环节知情。
钟立的供述证实经手的业务是孙珏安排的,其都经过用印申请,李艾检均知晓并签字同意。
王某1的供述证实李艾检对兴业银行绵阳支行需要承担兜底担保是知情的。
颜某系江油农村信用联社的理事长,其证实在办理栋天公司贷款1.6亿元的过程中曾打电话问过李艾检,李艾检承诺这笔贷款由兴业银行绵阳支行兜底。
蒋某2系兴业银行绵阳支行管理印章的工作人员,其证实绵阳支行的用印都是按照规定经李艾检批准后才用印,孙珏有时急报未填写,其都是打电话请示李艾检同意后才用印,之后补签申请表。
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指控李艾检主观明知的主要言词证据存在与书面证据矛盾,存在不能相互印证的问题。李艾检未否认其明知兴业银行绵阳支行为8家企业办理13笔“表外贷款”业务过程中越过成都分行,违反了相关规定,但不能推断其主观上明知并违规出具了金融票证,因此认定李艾检构罪的证据不足。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与李艾检一起受审的,还有她的两名下属:孙珏和钟立。
孙珏,男,1972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原系兴业银行绵阳支行行长助理。2015年3月6日,孙珏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执行逮捕。
钟立,男,1985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四川省江油市人,原系兴业银行绵阳支行员工。2015年3月12日,钟立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3月11日,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决定,钟立被取保候审。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珏、钟立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保函等,致使兴业银行绵阳支行实际承担金融风险56.7亿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其中孙珏系主犯,钟立系从犯,另外,孙珏利用职务便利,将约定由兴业银行绵阳支行收取的2%的通道费32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019年7月1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刑初9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被告人孙珏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钟立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孙珏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的320万元通道费继续予以追缴,退赔兴业银行绵阳支行。